[21]参见田瑶:从‘吴嘉玲案看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其限度,《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
《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确定的六项标准和六项具体措施,将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确定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在许多方面有重要的发展和创新。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
从而,那个时期国家充满勃勃生机,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得到发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什么是法治体系?在我们过去的法律文献和法学著述中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而很少有或几乎没有法治体系的提法。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即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廉洁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不谋私利,不贪腐,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为官,高效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应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
本卷付梓之际,正值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时。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是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这一情况的存在,反而说明了对宪法文本的共识与对宪法实施的共识分别独立存在的可能。
解读者的知识背景、政治倾向不同,他的认识也随之不同。[16]中国宪法第3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31]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1987年10月2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其内涵定义为: 对在基本法中得到具体阐明的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尤其是以生命和自由发展为对象的人格权。
从2013年5月以来对宪政的各种争议来看,对宪政这一概念提出质疑的作者也基本上没有反对中国宪法与欧美国家宪法在价值目标上相似性,但是对于分权、司法独立和多党制这些涉及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17]而且对某些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争议,例如对多党制原则的解释,在一些人看来已经上升到决定其他宪法原则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程度。从政治稳定角度来看,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的共识又一次显示出了其更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权力配置机制问题上,当对宪法文本和宪法实施存在相去甚远的不同认识时,这无疑是一个严重损害宪法权威的现象。越接近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机制,共识越少。[33]例如1956年,毛泽东提到: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的机会平等,其中包括根据宪法建立并进行活动的反对派的权利。
三、对宪法实施共识的重点在于国家权力配置机制 前文从宪法共识这一含糊的用语分解出对宪法文本的共识和对宪法实施的共识,由于宪法文本通常由对宪法价值目标和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解出四种共识:对宪法文本价值目标的共识,对宪法文本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的共识,对宪法文本国家权力配置机制实施情况的共识与对宪法文本价值目标实施情况的共识。[6]现代宪法兴起于欧美国家,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至少在价值观上已经具有了很大的相似性,并且以一些由欧美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反映出来。之所以形成这样一个价值共识的目的,就是每个个体的多样性都能得到更好的确立和更好的保护,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载《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其次,稳妥的改革不应当是沙上建塔、凭空创造,而应是在既有实践基础上向前推进。
这一做法将在理论上挑战人民主权和表达自由原则,在实践中也会引起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的问题,并且最终招致人民对这种实体化后的宪法道德的厌弃。虽然杨先生没有谈及宪法的最终目标,但是可以认为杨先生并不反对至少人民主权是宪法的价值体系内地位较高的价值。
而后一种含义更多地着眼于这种理想化的规范体系在现实中实现程度的描述,是一种从概念、理论走向经验与实践的结果。早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设想,[31]近年来中国共产党也加大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力度,在党内生活的民主化、规范化和透明化都有一定的举措。
实践中的共识并不是被哪位智者藏匿在政府大楼里的治国宝典,等待着人们去发现、实施。加拿大在1867年取得独立地位后,直到1982年才制定了具有宪法地位的权利宪章。来源:《行政法论丛》第16卷,第153-168页。面对这些超越于世俗政治生活之上的话题,现代宪法在调控并不具有道德最高性的国家组织时,对这些超越性的话题也保持一定的回避态度,因此思想自由、宗教宽容等原则也是现代宪法文本中常见的规定,在这些原则的背后,则是宪法面对社会生活的价值中立与多元主义原则。虽然这种共识是否可以称得上宪法共识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或许正是这种共识支撑了目前中国大体稳定的政治局面。这也将决定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的共识在整个宪法共识中的核心作用。
[19]有的作者或许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宪法共识一词。《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种从宪法文本中的价值目标规定到宪法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权力配置机制从表面上看只处于从属性的服务地位,但是实际上却是宪法文本价值目标实现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最重要的宪法共识也在于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的共识。
[30]前文提及,对宪政的概念提出质疑者多在宪法政党制度上存在疑问。[29] Donald L. Horowitz; Explaining the Northern Ireland Agreement: The Sourees of an Unlikely Constitutional Consensus,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32,No.2,pp.193-220. [30]孙笑侠先生提出在中国宪法文本中已经具备九个方面宪政制度的框架,可以成为制度共识的基础,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和选举制度等。
抛弃对中国宪法文本的尊重,就将连这一坚实的基础都抛弃掉。换言之,该宪法条款的实施限制在了政治领域,没有进入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表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对社会道德问题的自我克制态度。对中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在文本解读中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争议更多地集中于中国宪法文本规定的国家权力配置机制。在中国宪法文本中,保护人权、人民主权、行政法治、责任政府这四项原则都可以找到明文的规定,[11]对于这些得到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价值和原则,人们应当可以期待存在解读中的共识,否则就是根本否定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形式权威性。
人民主权,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没有实际运作的宪法解释机制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阅读,简单地得出中国宪法的规范体系与后三项原则绝对不兼容的结论,这或许是一种不够严谨的论断。
总而言之,实践已经证明,即使有对宪法价值目标的共识,如果缺乏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的共识,宪法将无法得到全面的实施,例如前文提到的欧盟宪法条约在2004年的失败,例如中国宪法文本对中国宪法现实解释力不够的情况。从前文提及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定义来看,这已经是一种相当世俗化的价值秩序。
张千帆:宪政民主应成为基本共识,载《炎黄春秋》2012年第6期。只有具有了这种国家权力配置机制从文本到实施的共识,宪法才能真正地实施,存在于宪法文本解读中的宪法价值共识才能真正转化成实践中对宪法价值的实现。
[25]Horst Meier, Parteiverbot und demokratische Republik: Zur Interpretation und Kritik von Art.21 Abs.2 des Grundgesetzes, Baden-Baden: Nosmos 1993. [26] BVerfGE 107,339; Flemming, Das NPD-Verbotsverfahren: Vom Aufstands der Anst?ndigen zum ,Aufstand der Unf?higen,BBaden-Baden: Nomos 2004. [27] Axend Lijphart,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21(1969) World Politics, pp.207-225. [28]程迈:在社会分裂中求得政治稳定——李帕特协商联合民主理论评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载《党建》2013年第6期。因此,判断宪法是否得以忠实实施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并不是在一国具体语境下,基本权利和人类尊严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实现,而是该国宪法文本中的权力配置机制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实施。即使是多党制原则,中国宪法在其序言中提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等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宪法正文第5条规定各政党都要遵守宪法,对政党使用了复数指称。
在一些基层党组织早已开展公推直选活动。孙笑侠:宪政的共识与可能,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尤其是对于现代宪法的第一原则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人的尊严,中国宪法的文本在基本上涵盖了所有作为第一代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又以其对第二代权利即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丰富规定而更具有现代化的色彩。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直到2009年年底欧盟才有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宪章。
因此所谓共识,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不同的人对作为相同认识客体的客观世界相同的反映。与此同时,又在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